8.1.3.5 管 棚 (1)管棚所用钢管进场必须按批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2)管棚所用钢管的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管棚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注浆浆液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浆液应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的空隙。 8.1.3.6 超前小导管 (1)超前小导管所用的钢管进场检验必须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6.6.1条的规定。 (2)超前小导管所用钢管的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超前小导管与支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4)超前小导管的纵向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注浆浆液配合比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6.6.4条的规定。 (6)超前小导管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的空隙。 8.1.4 仰 拱 (1)仰拱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外加剂和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条、7.4.4条和7.4.7条的规定。。 (2)仰拱混凝土所用细骨料、粗骨料,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矿物掺合料,混凝土拌和用水和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2条、7.4.3条、7.4.5条、7.4.6条、7.4.8条、7.4.10条和第7.4.11条的规定。 (3)钢筋阻锈剂、混凝土表面涂层和防腐蚀面层所用材料等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仰拱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的取样、留置及强度的检验必须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2条的规定。隧道仰拱每500m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结构实体强度1次。 (5)仰拱混凝土抗渗性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3条的规定。隧道仰拱每500m应制作检查试件1组(6个),不足500m时,也应留置1组。 (6)仰拱厚度及各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7)仰拱与边墙及水沟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施作仰拱混凝土前必须清除隧底虚碴、淤泥、积水和杂物,超挖部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9)仰拱混凝土应分段连续浇筑,一次成型,不留纵向施工缝。 (10)仰拱混凝土养护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6条规定。 (11)仰拱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及其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7条的规定。 (12)仰拱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8条的规定。 (13)仰拱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和含气量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9条的规定。 (14)新旧混凝土的结合和混凝土施工缝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20条和第7.4.21条的规定。 (15)混凝土表面裂缝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22条的规定。 8.1.5 仰拱填充 (1)仰拱填充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外加剂和混凝土中的总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条、第7.4.4条和第7.4.7条的规定。。 (2)仰拱填充混凝土所用细骨料、粗骨料、矿物掺合料,混凝土拌和用水和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2条、7.4.3条、7.4.6条、7.4.8条、7.4.10条和第7.4.11条的规定。 (3)仰拱填充混凝土标准条件养护抗压强度试件的取样、留置及强度等级的检验必须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2条的规定。 (4)仰拱填充混凝土不得与仰拱混凝土同时浇筑,仰拱填充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仰拱表面的杂物和积水。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仰拱填充混凝土的厚度和表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6)仰拱填充混凝土养护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6条的规定。 (7)仰拱填充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允许偏差及其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7条的规定。 (8) 仰拱填充混凝土施工配合比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8条的规定。 (9)仰拱填充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和含气量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19条的规定。 (10)新旧混凝土的结合和混凝土施工缝的检验应符合《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第7.4.20条和第7.4.21条的规定。 8.1.6 衬砌 8.1.6.1 一般规定 (1)隧道竣工后的衬砌轮廓线严禁侵入设计轮廓线。 (2)衬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所使用的粗、细骨料必须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和《建筑用砂》(GB/T14684)规定的优等品或一等品。 (3)衬砌混凝土使用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宜为矿渣或粉煤灰。有耐硫酸盐侵蚀要求的混凝土也可选用中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或高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不宜使用早强水泥。 使用的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河砂,也可选用专门机组生产的人工砂,不宜使用山砂,不得使用海砂。 使用的粗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也可采用碎卵石或卵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混凝土应采用二级或三级级配粗骨料,粗骨料应分级采购、分级运输、分级堆放、分级计量。 当使用的粗、细骨料更换产地或同一产地连续使用2年以上时,应做选料源检验,其检验内容应包括颗粒级配、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和碱活性。 (4)外加剂应采用减水率高、坍落度损失小、适量引气、质量稳定、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能的产品。当将不同功能的多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外加剂之间以及外加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适应性。宜优先选用多功能复合外加剂。矿物掺和料应选用品质稳定的产品。在运输和存贮过程中应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淆。 (5)衬砌混凝土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高频机械振捣,搅拌时间不应小于3min,振捣时间宜为10~30s,避免漏振、欠振、超振。掺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搅拌时间。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应采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振捣。 (6) 拌制混凝土时,原材料称量应采用自动计量装置,衡器应定期检定,每次使用前应进行零点校核,保证计量准确。 (7)混凝土应采用运输搅拌车(轮式或轨式)运送,其运输能力应与搅拌设备的搅拌能力配合适宜。应确保运输设备不漏浆和不吸水,装料前要清除容器内粘着的残渣,装料要适当。运输设备使用前须湿润。 (8)混凝土衬砌应采用全断面一次成型法施工,特殊情况下可按设计要求进行分部施工。有仰拱的衬砌应先施作仰拱。 (9)二次衬砌应在围岩和初期支护变形基本稳定后施作,特殊条件下(如松散堆积体、浅埋地段)的二次衬砌应在初期支护完成后及时施作。围岩变形过大或初期支护变形不收敛,又难以及时补强时,可提前施作二次衬砌,但二次衬砌应加强。变形基本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隧道周边变形速率明显趋于减缓。 2 拱脚水平收敛小于0.2mm/d,拱顶下沉收敛速度小于0.15mm/d。 3 施作二次衬砌前的累计位移值,已达极限相对位移值的80%以上。 4 初期支护表面裂隙不再继续发展。 (10)隧底混凝土施工前应清除基底虚碴、淤泥、积水和杂物。 (11)仰拱和底板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行人方可通行,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后车辆方可通行。 (12)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用时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缝处理。 (13)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应密贴,空隙应通过回填注浆填满。 (14)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连续3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高于30℃时,应采取夏期施工措施。 (15)模板、钢筋、混凝土的检验除应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铁道部《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的有关规定。 8.1.6.2 模 板 主控项目 (1)衬砌模板台车、移动台架设计制造时必须以隧道设计断面为准,应考虑施工误差、贯通测量调差及预留沉落等因素。钢结构及钢模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模板安装必须稳固牢靠,接缝严密,不得漏浆。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必须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积水和杂物应清理干净。 (3)二次衬砌在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前施工的,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在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施工的,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8MPa。 8.1.6.3 钢 筋 (1)钢筋进场时,必须对其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批抽取试件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和《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等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2)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钢筋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钢筋接头的技术条件和外观质量应符合铁道部《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附录B的规定。钢筋焊接接头应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承受静力荷载为主的直径为28~32mm带肋钢筋采用冷挤压套筒连接接头时,应按批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钢筋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受拉热轧光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曲直径dm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3倍的直线段(图7.3.5-1)。 受拉热轧光圆和带肋钢筋的末端,当设计要求采用直角形弯钩时,直钩的弯曲直径dm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3倍的直线段(图7.3.5-2)。 弯起钢筋应弯成平滑的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光圆钢筋)或12倍(带肋钢筋)(图7.3.5-3)。 用光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作不小于90°的弯钩,有抗震等特殊要求的结构应作135°或180°的弯钩(图7.3.5-4);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端直线段的长度,一般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等特殊要求的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6)钢筋安装和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钢筋安装及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